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3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戴光興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曉蓉
一、債務人應就管理戴光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就管理戴光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陸佰貳拾肆元,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