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3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5 日
-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326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以泰通運有限公司、黃福桂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實繳1,000元,請補繳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