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提字第6號
- 抗告人
- 郭明蒼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市立聯合 醫院松德院區)
上列抗告人聲請提審事件,對於民國109年7月3日本院109年度家提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家提字第6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市立聯合 醫院松德院區)
上列抗告人聲請提審事件,對於民國109年7月3日本院109年度家提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