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調裁字第62號
- 聲請人
- 曹百合
- 代理人
- 李芝娟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張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出生起即由聲請人抱回扶養、並申請戶籍登記為親生子女,惟兩造間並無真實血統連繫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及法務部調查局109年8月5日調科肆字第10923202970號函附DNA鑑識實驗室鑑定書爲證,且爲相對人所不爭執,堪信爲真實。聲請人請求確認其與相對人間親子關係不存在,屬不得處分之事項,雙方對於原因事實不爭執且解決事件之意思相同,兩造合意聲請法院裁定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相關法條: 家事事件法第33條(合意聲請裁定) 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 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 ,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 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 。 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2章第3節關於訴訟參加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