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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0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鄭佾瑩

上訴人
君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穩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80萬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4,41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01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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