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33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張淑芳
- 代理人
- 賀華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自民國107年8月11日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内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或切結書,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7年8月1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包括但不限於: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租金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依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有一名成年子女,請說明:除該名成年子女外,是否有其他人對聲請人負有扶養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聲請人之所有成年子女)?該等扶養義務人是否有於107年8月11日迄今之期間實際扶養聲請人?若有,每月支付之扶養費金額分別為多少?該等扶養義務人分擔該等扶養費之合理性為何?若無,應說明該等扶養義務人有何得不盡扶養義務之合理事由,並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所述之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最新全戶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於107年8月11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最近一個月内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7年度、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等人於107年8月1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包括但不限於: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租金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出該等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三、聲請人應提出確有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另應提出聲請人目前住所地之「完整」之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並應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實際住所地?(除聲請人之子女盧○晴外,是否還有他人同住?)該等家人是否分擔房租、水電瓦斯費、雜支、電話費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107年8月11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内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7年度、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等家人於107年8月1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包括但不限於: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租金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出該等家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家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内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勞健保費1584元、勞退費用2000元、水電瓦斯費800元、電話費700元、雜費1500元,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確有繳付該等費用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另據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6條載水電瓦斯費係由出租人負擔,請說明何以聲請人之支出項目仍包含水電瓦斯費800元? 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内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1280元,請說明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每段票之金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儲值證明、車票等)。 六、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成年子女盧○晴之扶養費8000元等語,請提出聲請人確有支付該等扶養費數額予該子女之相關證明資料(如:匯款單據、匯款帳戶明細等)。另應提出得釋明盧○晴確有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相關證據資料。另應提出盧○晴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併應陳報盧○晴於107年8月1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包括但不限於: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租金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聲請人並應陳報盧○晴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該等人之扶養費用,聲請人並應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聯絡地址、該等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内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7年度、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七、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八、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九、聲請人自陳現有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58952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並在扣薪中,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每月扣薪之數額?併提出其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内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年,即自107年8月11日起迄今,期間内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資產公司及民間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二、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内從事國内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