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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34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李子寧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朱永祥
代理人
許名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自民國107年8月18日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内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或切結書,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7年8月18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包括但不限於: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租金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實際住所地?(除聲請人父親朱〇信、配偶葉〇穎、兒子朱〇瑄、女兒朱〇萱外,是否還有他人同住?)聲請人自陳水電瓦斯費、有線電視費、管理費等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六成、其配偶葉〇穎負擔四成,聲請人應說明其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葉〇穎之歷次勞保投保資料、107年8月18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最近一個月内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7年度、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葉〇穎於107年8月18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包括但不限於: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租金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 三、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内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1737元、管理費2322元、手機及網路費529元、有線電視費用220元、交通費2900元、汽車牌照稅936元、汽車保養費1347元、車位租金4000元、停車費1725元、雜支及日用品1250元,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確有繳付該等費用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說明該雜支及日用品項目為何、以汽車代步之必要性為何。 四、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每月支出之扶養費用為2萬8926元,聲請前2年之扶養費用總和應為69萬4224元,請說明上開說明書是否計算有誤。 五、聲請人應提出朱〇信、朱〇瑄、朱〇萱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併應陳報朱〇信、朱〇瑄、朱〇萱於107年8月18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包括但不限於: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租金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 六、聲請人自陳與配偶葉〇穎共同負擔其子女朱〇瑄、朱〇萱之扶養費,聲請人分擔比例為六成,應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陳報朱〇信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扶養費用,聲請人並應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聯絡地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内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7年度、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到院。 八、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九、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於107年11月間出售汽車,請說明買賣價金若干、該汽車貸款之債權人為何、當時剩餘之汽車貸款若干,並提出貸款契約、買賣契約及其他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内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年,即自107年8月24日起迄今,期間内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二、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内從事國内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何時毀諾?毀諾時之不可歸責事由、毀諾時之收入及支出為何?已償還金額為何?並提出台新銀行之毀諾通知書、毀諾時之收入及支出證明文件。 十四、聲請人如因故未能遵期補正上開事項,則應就上開應補正之各該事項,「分項」陳明無法遵期補正之「正當事由」及「預計可確實補正到院之特定日期」(或需本院如何協助補正之具體方式),若聲請人未遵期補正上開事項、亦未確實陳明上開正當理由及預計可補正之特定曰期暨提出相關釋明該等正當理由之資料,則將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適用之可能。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補字第342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