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22號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2 月14 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5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同法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可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另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失當、判決不備理由及在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之情形在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4日所為109 年度救字第3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訴訟救助聲請時已提及生活困難,目前無業且無收入,亦無固定資產,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無不合,已提出即時調查之證據。又可再查對聲請再審人之父親姜榮昇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參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法律扶助聲請,亦已同意給予申請「收據」,顯已提出即時調查之證據,均足證再審聲請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原確定裁定具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之再審事由,而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請求准予廢棄等語。
三、經查,原確定裁定已基於聲請人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認定再審聲請人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要件相符,無適用法規不當之情事。經本院核閱再審聲請人所持再審事由,僅係就原確定裁定有關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予以指摘,而主張原確定裁定未准許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為不當,此並非主張原確定裁定就「認定之事實」進而適用「法規」有何錯誤之情形,又所謂違背法規顯有錯誤者,並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是自難認有何所謂前揭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得聲請再審之事由。參以再審聲請人復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其他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顯然違反者等情,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自難謂再審聲請人已就原確定裁定依法表明再審事由,而認本件再審聲請人之再審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