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799號
109年度聲再字第800號
109年度聲再字第801號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再審相對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均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同法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又其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即得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538 號、70年台再字第35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B 欄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泛言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之再審事由,然均未具體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大法官會議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等情,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毋庸命為補正,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A:案號 B: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 01 109年度聲再字第799號 109年7月31日 109年度聲再字第218號 02 109年度聲再字第800號 109年7月31日 109年度聲再字第261號 03 109年度聲再字第801號 109年7月31日 109年度聲再字第3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