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812號
- 聲請人
- 黃鎮華
- 相對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81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必對於確定裁定始得聲請之,若其裁定並未確定,則其聲請再審,即不得謂為合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08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之對象為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所為得抗告之109年度聲再字第81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原裁定於109年12月23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此經本院調取原裁定卷宗所附送達證書核閱屬實。而再審聲請人於同日向本院就原裁定聲請再審(見本院卷第9頁收狀戳章),是聲請人於109年12月23日聲請再審時,原裁定尚未確定,依上說明,自不得對之聲請再審。從而,聲請人就尚未確定之原裁定聲請再審,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