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曉蓉
- 訴訟代理人
- 葉鈞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鄧玉瑩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0 元;至上訴聲明第3項部分,核係基
於名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綜上所述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00元(計算式:10,900 元+4,500
元=15,4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