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思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郁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432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郁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