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99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王袁笋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詩晴因109年訴字第569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肆仟玖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5699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詩晴因109年訴字第569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肆仟玖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