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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9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熊志強

上訴人即

被告
王袁笋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詩晴因109年訴字第569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肆仟玖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99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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