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劉芳妤、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號 原 告 劉芳妤 寄: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 被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訴訟代理人 王君倚律師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二、又抗告人自陳未住戶籍址,所陳送達址「新北市○○區○○路00 0巷0號5樓」亦無法為送達,前經本院審酌抗告人變更訴狀 所載送達處所而未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事實,以109年4月1日109年度訴字第70號裁定為公示送達後,抗告人於本件民事抗告狀仍如上揭裁定前書狀記載「請勿公示送達,勿寄戶籍址(無住)」「送達:新北市○○區○○路000 巷0號5樓」等情,仍未陳報更新可受送達之處所,是本件公示送達之事由未消滅,仍應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