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號
- 原告
- 劉芳妤 寄: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
- 被告
-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琦
- 訴訟代理人
- 王君倚律師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又抗告人自陳未住戶籍址,所陳送達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亦無法為送達,前經本院審酌抗告人變更訴狀所載送達處所而未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事實,以109年4月1日109年度訴字第70號裁定為公示送達後,抗告人於本件民事抗告狀仍如上揭裁定前書狀記載「請勿公示送達,勿寄戶籍址(無住)」「送達: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等情,仍未陳報更新可受送達之處所,是本件公示送達之事由未消滅,仍應為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