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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劉芳妤 寄: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
被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訴訟代理人
王君倚律師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又抗告人自陳未住戶籍址,所陳送達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亦無法為送達,前經本院審酌抗告人變更訴狀所載送達處所而未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事實,以109年4月1日109年度訴字第70號裁定為公示送達後,抗告人於本件民事抗告狀仍如上揭裁定前書狀記載「請勿公示送達,勿寄戶籍址(無住)」「送達: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等情,仍未陳報更新可受送達之處所,是本件公示送達之事由未消滅,仍應為公示送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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