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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8號

確認理監事長選舉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吳佳薇

原告
黃邁綸
訴訟代理人
符仰中
原告
楊宗炎
上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正凡
被 告 台北市廣東同鄉會
法定代理人 葉烱超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監事選舉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葉炯超」

之記載,應更正為「葉烱超」。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應為「葉烱超」,茲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誤載為「葉炯超」,核屬當事人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08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理監事長選舉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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