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8號
- 原告
- 黃邁綸
- 訴訟代理人
- 符仰中
- 原告
- 楊宗炎
- 上列原告共同
- 訴訟代理人 劉正凡
- 被 告 台北市廣東同鄉會
- 法定代理人 葉烱超
-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監事選舉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葉炯超」
之記載,應更正為「葉烱超」。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應為「葉烱超」,茲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誤載為「葉炯超」,核屬當事人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