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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94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楊惠如

原告
何國雄
訴訟代理人
蔡雨辰律師
複代理人
賴彥夫律師
被告
何炎堂
訴訟代理人
何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00元,查本件原告係聲明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而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民國109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2,538元,共6,134平方公尺,相對人取得權利範圍係72/153,202,故此部分土價值應為526,217元【計算式:6,134×182,538元×72/153,202=526,2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109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39,689元,共1,437平方公尺,相對人取得權利範圍係72/153,202,故此部分土價值應為161,872元【計算式:1,437×239,689×72/153,202=161,872元】;附表標號3建物現值為211,486元,相對人權利範圍係1/7,故此部分建物價值應為30,212元【計算式:211,486×1/7=30,212元】,是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價值應為718,301元【計算式:526,217+161,872+30,212=718,30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原告前已繳納6,500元,尚應補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294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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