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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4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張詠惠

上訴人
即被告
開物國科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絹娟
指定送達處所 臺南市○○區○○路000 號00樓之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旺起重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 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45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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