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開物國科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絹娟
- 指定送達處所 臺南市○○區○○路000 號00樓之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旺起重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 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