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07號
- 原告
- 林恩煌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通知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通知於同年月30日送達,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