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韓駿逸、飛特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李世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韓駿逸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飛特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5,05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