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徐瑤娟、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新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瑤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3,13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