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潘正芬
- 即原告
- 俞富程
- 即原告
- 俞朱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俞富家
- 即被告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安孚達(AHMED AFTAB NOO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上訴人潘正芬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上訴人俞富程970萬元、上訴人俞朱麗39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上訴人潘正芬17萬6,400元、上訴人俞富程14萬5,545元、上訴人俞朱麗6萬454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