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吳澤春
- 訴訟代理人
- 蕭世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間因本院110 年度勞訴字第125 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 萬4,900 元,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111 元,但參勞動事件法第12條勞工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而提起上訴時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之規定,本件應暫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3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