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329號
- 抗告人
- 何岳儒
- 代理人
- 黃煒迪律師
- 代理人
- 吳俐慧律師
- 相對人
- 李冠緯
- 代理人
- 李聖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0年度司票字第1451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票據債務人如主張本票未經執票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98號、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判意旨參照)。另本票執票人不於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並不喪失追索權,蓋發票人是本票之主債務人,且絕對的負擔票據金額支付義務,故執票人怠於行使保全票據上之權利時,發票人之債務原則上並不因之消滅,況票據法第104條所稱之前手並不包括匯票承兌人在內(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670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票發票人與匯票承兌人均同屬票據之主債務人,依同一法理,該條所謂前手自不包括本票之發票人(司法院73聽民一字第500號法律問題決議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下合稱系爭本票),詎伊於民國109年1月3日提示系爭本票後均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裁定認相對人之聲請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而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並未於109年1月3日向伊提示系爭本票,且附表編號6之本票票載到期日為108年6月30日,依票據法第69條第1項規定,相對人至遲應於108年7月2日前為付款提示,始能行使追索權,相對人本件聲請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合等語。
三、經查:
(一)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之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等情,已據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裁定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認其已具備本票各項應記載事項,乃准許強制執行,經核並無違誤。
(二)抗告人雖抗辯其於109年1月3日未與相對人碰面,相對人無從提示系爭本票,並提出其與第三人胡金德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該對話雖載明「冠走了嗎?」等語,縱使該對話所指稱之對象為相對人,至多僅能證明對話之發話方詢問相對人是否已離開,並無法證明於109年1月3日相對人即無提示系爭本票,自難以此為有利於抗告人之認定。至抗告人雖聲請傳訊證人胡金德以證明其與相對人未於109年1月3日碰面,故相對人自無從於該日向抗告人提示系爭本票請求付款,然抗告人已自陳其與胡金德為合作夥伴,胡金德前雖頻繁進出事務所,但其於109年1月3日當天未與胡金德一起等語(見本院卷第95-96頁),相對人亦稱其一個星期大概去抗告人事務所4、5次,大部分胡金德都在,胡金德多次因欠稅遭管收,所以經常都是其獨自前往找抗告人等語(見本院卷第96頁),抗告人未予爭執,可見依兩造所陳述之情狀,胡金德既非終日與兩造同處一地、參與並見聞兩造互動,從而胡金德自無從證明相對人並未於109年1月3日向抗告人提示系爭本票,因此抗告人聲請傳訊證人胡金德,自無必要。此外,抗告人並無提出其他證據證明相對人未提示系爭本票,其此部分抗辯,自不可採。
(三)至抗告人抗辯附表編號6之本票到期日為108年6月30日,相對人卻遲至109年1月3日始提示系爭本票,應認已喪失追索權云云,惟依前所述,相對人縱未於期限內提示編號6本票請求付款,相對人對於發票人即抗告人仍不喪失追索權,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已喪失追索權,即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准予系爭本票強制執行,並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抗字第32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08年4月30日 4,250,000元 未記載 109年1月3日 109年1月4日 TH0000000 002 108年5月6日 2,300,000元 未記載 109年1月3日 109年1月4日 TH0000000 003 108年5月7日 5,500,000元 未記載 109年1月3日 109年1月4日 TH0000000 004 108年5月7日 8,800,000元 未記載 109年1月3日 109年1月4日 TH0000000 005 108年5月7日 12,000,000元 未記載 109年1月3日 109年1月4日 TH0000000 006 108年5月9日 3,000,000元 108年6月30日 109年1月3日 109年1月4日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