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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鄭佾瑩鄧晴馨邱于真

聲請人
林德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順喜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40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〇五號損害賠償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99年度訴字第405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伊因身體狀況常有無法聽取庭訊內容或聽錯庭訊內容之情況,為明瞭真正庭訊內容,爰聲請交付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系爭事件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列表)   編號 日期(民國) 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1 99年7月26日 準備程序期日 2 100年3月11日 準備程序期日 3 100年4月7日 準備程序期日 4 100年11月10日 準備程序期日 5 101年3月15日 準備程序期日 6 101年4月19日 準備程序期日 7 101年5月21日 準備程序期日 8 101年6月14日 準備程序期日 9 102年3月14日 準備程序期日 10 103年1月23日 準備程序期日 11 103年3月3日 準備程序期日 12 103年3月21日 言詞辯論期日 13 103年4月9日 言詞辯論期日 14 103年5月2日 言詞辯論期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9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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