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3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堅茂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黃燦雄
黃畑村
黃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6356號
黃畑村
黃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