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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鈺琅

上訴人
即 被告 林益如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郁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456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零伍拾柒萬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 菁 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56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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