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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李子寧

上訴人
即原告
張瑋玲

張瑋庭

張善榮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貿聯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3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7萬4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3668元。茲命上訴人3人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72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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