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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27號

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蔡牧容

抗告人
張寶玉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 (新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聯芳律師間因本院110年度事聲字第27號依職權裁定確認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費用。本件經核係屬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事聲字第27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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