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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黃鈺純

上訴人
原告
吳澤春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間因本院110 年度勞訴字第125 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 萬4,900 元,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111 元,但參勞動事件法第12條勞工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而提起上訴時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之規定,本件應暫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3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25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