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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邱于真

  • 當事人
    陳思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6號 抗 告 人 陳思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恆美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30日110年度司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應徵之裁判費為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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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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