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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6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邱于真

抗告人
陳思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恆美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30日110年度司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應徵之裁判費為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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