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3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37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雯雯
- 即債權人
- 周孟萱
- 即債權人
- 陳彥全
- 即債權人
- 何甄容
- 即債權人
- 李雅惠
- 即債權人
- 陳惠美
- 即債權人
- 曾秋媛
- 即債權人
- 吳采蓁
- 即債權人
- 陳清志
- 即債權人
- 陳樹儒
- 即債權人
- 何志男
- 即債權人
- 林晴芳
- 即債權人
- 陳真娟
- 即債權人
- 李嵐茵
- 即債權人
- 林永富
- 即債權人
- 許麗真
- 即債權人
- 郭豐州
- 即債權人
- 劉羿姍
- 即債權人
- 簡玉玲
- 即債權人
- 黃慶成
- 即債權人
- 林源祥
- 即債權人
- 賴苑萍
- 即債權人
- 謝斯婷
- 即債權人
- 蔡惠如
- 即債權人
- 前列林雯雯等二十四人共同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徐金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大地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材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雯雯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孟萱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彥全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甄容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雅惠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惠美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秋媛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采蓁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清志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樹儒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志男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晴芳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真娟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嵐茵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永富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麗真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豐州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羿姍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玉玲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慶成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源祥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金花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苑萍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斯婷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惠如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二十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二十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