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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全聲字第29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1 日

聲請人
林麗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給付票款債權,聲請為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8日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9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已於110年3月25日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給付票款等訴訟,有相對人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影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全聲字第29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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