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30號
- 抗告人
- 聲請人
- 陳浩宇
- 聲請人
- 劉承濬
- 聲請人
- 林千穗
- 聲請人
- 黃貴琳
- 聲請人
- 黃惠琪
- 聲請人
- 黃世孟
- 聲請人
- 蔡雪芬
- 聲請人
- 鐘雨倢
- 兼上列八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宛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破字第3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