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2號
- 抗告人
- 許淑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光武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4日110年度聲字第9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聲字第9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光武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4日110年度聲字第9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