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16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瑞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幸芝、侯得世、陳一銘、簡瑋靚(原名簡淑慧)、吳婷婷、陳韻竹、鍾桂珍間因100年訴字第431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貳仟參佰參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