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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陳裕涵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玉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華可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11,126元,上訴人聲明第1項、第2項之上訴利益為6,438,000元(計算式:月薪107,300元×12個月×5年=6,438,000元),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薪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2,378元;聲明第3項之上訴利益為2,873,126元,應徵裁判費44,268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646元(計算式:

32,378+44,268=76,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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