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玉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華可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11,126元,上訴人聲明第1項、第2項之上訴利益為6,438,000元(計算式:月薪107,300元×12個月×5年=6,438,000元),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薪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2,378元;聲明第3項之上訴利益為2,873,126元,應徵裁判費44,268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646元(計算式:
32,378+44,268=76,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