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先位上訴人
- 即先位原告
- 鮑鵬宇
- 即先位原告
- 備位上訴人
- 即備位原告
- 鮑鼎
鮑慶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鮑敦(DWUN BAO)間因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210 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數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32 萬4,252 元,已經本院民國111 年2 月17日裁定核定在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6,3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