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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黃鈺純

先位上訴人

即先位原告
鮑鵬宇
即先位原告
備位上訴人
即備位原告
鮑鼎

鮑慶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鮑敦(DWUN BAO)間因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210 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數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32 萬4,252 元,已經本院民國111 年2 月17日裁定核定在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6,3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0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