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 上訴人
- 王 卉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新臺幣(下同)7百萬元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或聲請訴訟救助,逾期未補繳或未聲請訴訟救助,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新臺幣(下同)7百萬元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或聲請訴訟救助,逾期未補繳或未聲請訴訟救助,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