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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正昇

上訴人
王 卉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新臺幣(下同)7百萬元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或聲請訴訟救助,逾期未補繳或未聲請訴訟救助,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44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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