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雅惠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6萬91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90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雅惠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6萬91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90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