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 上訴人
- 即 被告 林益如
- 被上訴人即原告
- 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郁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456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零伍拾柒萬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456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零伍拾柒萬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