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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李子寧

  • 原告
    張瑋玲張瑋庭張善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瑋玲 張瑋庭 張善榮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貿聯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3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687萬4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3668元。 茲命上訴人3人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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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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