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李子寧
- 原告張瑋玲、張瑋庭、張善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瑋玲 張瑋庭 張善榮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貿聯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3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687萬4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3668元。 茲命上訴人3人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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