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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李子寧

上訴人
即原告
張瑋玲

張瑋庭

張善榮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貿聯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3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7萬4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3668元。茲命上訴人3人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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