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瑋玲
張瑋庭
張善榮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貿聯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3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7萬4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3668元。茲命上訴人3人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張瑋庭
張善榮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貿聯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3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7萬4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3668元。茲命上訴人3人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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