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瑋玲
張瑋庭
張善榮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貿聯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3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7萬4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3668元。茲命上訴人3人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張瑋庭
張善榮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貿聯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3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7萬4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3668元。茲命上訴人3人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