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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62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蒲心智

上訴人
即原告
胡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111年9月2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所示,上訴人胡麗華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1萬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萬424 元,上開上訴費用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62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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