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7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淑芬
- 送達代收人
- 簡榮宗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光武
林芝宇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8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之,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773號
林芝宇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8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之,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