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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7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李子寧

上訴人
即原告
許淑芬
送達代收人
簡榮宗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許光武

林芝宇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8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之,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73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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