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24號

給付勞工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莊仁杰

上訴人
即被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法定代理人
吳信陵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耀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3,7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4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