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49號
- 上訴人
- 陳小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3,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803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國字第4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3,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803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