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199號
111年度婚字第55號
- 原告
- 即
- 原告
- 反請求被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當庭律師
- 被告
- 即
- 被告
- 反請求原告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厚成律師
- 被告
- 周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民國112年2月2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新店家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諾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婚字第199號
111年度婚字第5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民國112年2月2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新店家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諾樺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