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美女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0樓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煜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審核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671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審核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