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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10號

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陳諾樺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臣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譚洪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居住地址:臺北縣○○鄉○○○○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等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2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10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死亡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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