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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7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黃鈺純

上訴人
被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佳霓間因本院111 年度勞簡字第172 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萬1,6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72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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