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7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佳霓間因本院111 年度勞簡字第172 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萬1,6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